(2014)湛麻法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麻法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被抓获,因吸毒先后被行政拘留和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山后村神庙附近的公路旁,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唐某一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对唐某某和唐某一的人身进行搜查,缴获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元和唐某一购买的1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毒品净重0.09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的毒品、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50元,证人唐某一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到案经过,湛江市公安麻章分局里光派出所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照片,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被告人唐某某的多次口供和户籍身份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无视国法严明禁毒的规定,贩卖海洛因0.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09克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黄耀进人民陪审员 赵圣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