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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宫肇龙于张新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肇东,张新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宫肇东。被执行人张新龙。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