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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民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张家寿、连惠玲、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张家寿,连惠玲,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296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责人董志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代宾、高孝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寿,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连惠玲,女,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佛全,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佛全,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2014)榕民初字第33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张家寿、连惠玲、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价值3702847.0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寿、连惠玲、宁德市富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佛全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702847.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光卓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卓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