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沅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章文辉与廖建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文辉,廖建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章文辉,女,略。被告廖建明,男,略。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原告章文辉与被告廖建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文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章文辉负担。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