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侯淑范、张文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侯淑范,张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代表人朱振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淑范,女,194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张文海,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与侯淑范、张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