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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法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尹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刑执字第00331号罪犯尹某某,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豫法刑二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对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豫法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尹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0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尹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25日早晨,被告人尹某某受他人指使,携带毒品驾驶汽车从广州到郑州,在郑州市城东路和东大街附近被公安人员准备盘问时,欲驾车逃跑,被当场抓获,从其所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麻古15袋及16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可疑毒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中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重1373.8克;检出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重1384.4克。罪犯尹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曾少锋、职小广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尹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三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代理审判员  王士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