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民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裕民二初字第276号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位同村。法定代表人:冯景慧,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占军。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号昆明高新科技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文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预拌混凝土。合同约定,在原告供应至7000立方,被告十日内付70%的货款,第二次供应至6000立方,被告十日内付70%货款,剩余砼供应完毕十日内付清,第一次和第二次剩余的30%待主体封顶的3个月内结清。2013年4月4日,原告按约定供应砼至7000立方,按照约定应支付687629.292元。2013年8月31日,原告按约定完成剩余砼供应,被告应支付669149.88元,新大院1#、4#已封顶超过3个月,原告尚欠1465205.8元未支付。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65205.8元;二、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自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商品砼,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2、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结算单,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数量及金额。3、河北银行通用业务凭证,证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万元。4、授权委托书,证明新大陆1#、4#楼于2013年5月底全体封顶,被告使用原告商品砼11580.9立方米,尚欠原告1468173.8元的事实,被告同意原告可以直接从开发商河北兆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取该货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大院1#、4#楼及地下车库。采用下列付款方式支付货款:按批次付款。供应至7000立方10日内付70%货款,第二次供应至6000立方10日内付70%货款。剩余砼供应完毕10日内付清,第一次和第二次剩余的30%待主体封顶三个月内结清。违约责任,被告迟延付款的,原告有权中止供货,并可要求被告按延期付款部分的日千分之五付补偿金,补偿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延期超过十五天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11580.9立方米,合同金额共计2468173.8元。2013年4月17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0万元;2013年4月22日,被告给付原告30万元货款。新大院工程于2013年5月底封顶,2013年8月底被告应给付原告剩余货款1468173.8元,被告未给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剩余货款1465205.8元及该款自2013年9月1日始至付清该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剩余货款1468173.8元。被告未按期给付原告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按合同的公平原则,应予调整。被告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视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骏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65205.8元及该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87元,减半收取8993.5元,由被告环球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素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