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29号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长江广场A幢19层3号。法定代表人:孟冬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红。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春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送达地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盛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