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东与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87号原告王东,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德瑞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纪龙,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丹,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所律师。被告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东湖路1号浐灞商务中心B段三层。注册号610100400003735。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该公司行政部职员,住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西安中新永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907元,余90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丽妮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玉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