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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鼎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桂佐军与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佐军,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鼎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桂佐军,男,汉族,1947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桂佐军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鼎法莲民初字第143号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桂佐军支付赔偿款79008元并退还本案诉讼费10元。本案立案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国美陶瓷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桂佐军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鼎法执字第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刘志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桂   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