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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3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朱余生、王正荣等执行裁定书_3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朱余生,王正荣,高唐亿通工贸有限公司,王健,山东华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38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光E时代小区3单元4层341室。代表人王科,经理。被执行人朱余生,高唐亿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正荣,系朱余生之妻。被执行人高唐亿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路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朱余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健,山东华航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姜店乡南镇(105国道西)。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朱余生的银行存款190万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正荣的银行存款190万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高唐亿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四、划拨被执行人王健的银行存款190万元。五、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航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