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宣城永信机电公司诉宣城瑞轩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永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宣城瑞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3-1号原告:宣城市永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瑞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永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宣城瑞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永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宣城瑞轩化工有限公司厂内地磅一台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永信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定如下:查封被告宣城瑞轩化工有限公司内的地磅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萍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