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5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陈德清与刘位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清,刘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546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松执字第5463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清,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刘位平,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陈德清诉被告刘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位平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德清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刘位平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18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诉讼费3,275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位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至期,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XXX号XXX室房屋,因该房屋无处置变现的条件而暂无法执行;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证券、金融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在本市无车辆、其他房屋、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社保的登记。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德清与被执行人刘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