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招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张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步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3)招执字第4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步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步天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步天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