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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法定代表人李永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前沿村西。法定代表人张文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强,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紫草坞村委会)与被告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新德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紫草坞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权、被告文新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紫草坞村委会诉称:2008年12月31日,被告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合作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原砖厂土坑40亩。2012年初,被告经建设后开始在租赁场地上生产固硫型煤,在生产期间被告因煤炭运输、煤炭粉碎加工、露天堆放等环节存在大量粉尘。被告环保措施不当致使煤粉尘大量漂浮、沉降,对周边村民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周边生态农业种植遭到破坏。近年来,村民多次向原告反映,因被告煤粉尘造成的环境污染导致村民呼吸道慢性炎症、结石类疾病发病率逐年增多,村民出现多例肺癌,严重影响村民身体健康,村民在日常生活中不敢开窗通风,造成生活不便。周边生态农作物因煤粉尘大量沉降存在减产、坏死等状况,造成村民经济损失。根据村民反映,原告要求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粉尘污染,但至今无果。原告为维护村民合法权利,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按照环保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害、排除危害。被告文新德隆公司公司辩称:被告已于2013年12月21日停止生产至今,并且已决定将厂区迁出,现在已经没有污染环境的事实了。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大紫草坞村委会系以被告在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不当,影响了村民的身体健康并给村民的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被告停止生产、停止侵害、排除危害,大紫草坞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自身受到了被告行为的侵害而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大紫草坞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