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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唐生兵与叶鑫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生兵,叶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田民一初字第00080-1号原告唐生兵委托代理人蒋先军,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生兵与被告叶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生兵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叶鑫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河路支行卡号为6217001210012498224的存款49978元及利息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生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叶鑫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黄河路支行卡号为6217001210012498224的50036.8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张七林审判员  高志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