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2014)青执字第390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鹏,傅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包鹏,女,1983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傅捷,男,1984年3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包鹏申请执行傅捷关于共有物分割一案,于2014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1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奇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