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海与被告张支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张支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95号原告刘金海,男。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支强,男。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海与被告张支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海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海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金海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