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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道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何XX、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道法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50年1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01119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仙子脚镇XXXX。被执行人何XX,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70920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住道县潇水中路XXXX。被执行人王XX,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5203014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干部,住道县环保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XX与被执行人何XX、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5日、2014年5月13日分别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王XX、何XX与执行标的相应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道法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军党审判员  吴上祥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