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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01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张天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张天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1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责人魏懋疆,行长。被执行人张天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天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J9H**汽车,经依法查询相关机构,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臧田桂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益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