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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胡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胡某。���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北代理审判员  叶金颖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