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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铁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铁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13号。法定代表人廖由联,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忠孝,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飞,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九都东路与启明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百年家居建材城)A—18幢139、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志,执行董事。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的(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瑞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7448.47元,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西安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据此,我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发去委托执行函,委托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代为执行(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该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4年5月26日收到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寄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在我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王 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