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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耿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辛某某,男,1991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耿某某,女,199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