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林华与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林华。委托代理人:张耀中。被申请人: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申请人林华与被申请人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27日组织听证进行审查。申请人林华及委托代理人张耀中、被申请人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伟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华以债权人身份提起对被申请人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但经查明,其债权是经过法院执行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且从执行终结至今已有11年,说明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林华对浙江三九包装材料工业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洁健审 判 员 管 媛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轩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