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由君委托代理人:关文被执行人:曲长华被执行人:马艳秋被执行人:曲立明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申请被执行人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靖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4865.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1元、执行费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曲长华、马艳秋、曲立明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4865.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1元、执行费656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金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