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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455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星,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福星,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陈福星与被执行人王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福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48000元、诉讼费800元、保全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峰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吴兆宽审判员  王爱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