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0680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周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翔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周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婚后,我在外打工,被告在家照料孩子,期间被告与同村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与人私奔,抛弃了我与孩子,未能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现我们夫妻分居已近五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儿子杨某乙、女儿杨某丙由我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归我所有。被告周某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系自由恋爱,交往七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杨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2009年,原告杨某甲外出打工,被告周某在家照料两个孩子,因夫妻分居,双方发生隔阂,原告猜疑被告与同村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伤害了夫妻感情,逐产生夫妻矛盾。2014年3月13日,原告杨某甲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婚前自由恋爱多年,相互了解较深,婚后又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二个子女,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杨某甲仅凭猜疑被告有外遇,认为伤害了夫妻感情,以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为由起诉离婚,但不能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相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纠正不足,相互体谅,妥善处理矛盾,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杨某甲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 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应金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