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苍溪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苍溪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宁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锐,苍溪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爱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