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绍国与王宝杰,魏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国,王宝杰,魏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国,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宝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魏香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国与被执行人王宝杰,魏香云(2013)双执字第6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