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绍国与王宝杰,魏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国,王宝杰,魏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国,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宝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魏香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国与被执行人王宝杰,魏香云(2013)双执字第62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