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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信龙、张改青,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