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信龙、张改青,河南省方城县券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景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