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陈常铭、陈常柱、陈静雯、陈艳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陈常铭,陈常柱,陈静雯,陈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容桂)新宝路北8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婷,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0、232号万菱汇首层42号商铺,万菱国际中心第17层05、06、07、08单元及第18层全层单元。负责人:吴双。原审被告:陈常铭,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常柱,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静雯,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艳芬,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向本院申请减免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其减免诉讼费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鸿(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仕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