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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兴梅、郭兴淑等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梅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法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郭兴梅等8人。诉讼代表人郭兴梅,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沙坪坝人,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良,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志航,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郭兴梅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沙人监察不受(2014)1号《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一案,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兴梅、郭兴禄、廖兴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良、林志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郭兴梅等人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中途退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郭兴梅等人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中途退庭,属于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兴梅等8人负担。审 判 长  秦湛毅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