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法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李美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法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丙。被执行人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景某,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债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5月2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庄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银行薛城支行22×××27账户上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