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家友与吴林华、刘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友,吴林华,刘应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陈家友,男。被告吴林华,男。被告刘应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友与被告吴林华、刘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友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林华、刘应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友撤回对被告吴林华、刘应均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陈家友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