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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黄理生、逄玉岩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理生,逄玉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黄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理生,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平县银山镇。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1月6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3年7月2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逄玉岩,男,1989年8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09年10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胡某某,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理生、逄玉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故本院两次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理生驾驶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码为:鲁BE2T**)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北门口,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销售给被告人逄玉岩。2、2013年3月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理生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欲销售冰毒给被告人逄玉岩,遂指使“骡子”(姓名不详)帮其送货。“骡子”遂驾驶车辆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工业园北门口将0.3克冰毒交付给被告人逄玉岩,并将毒资人民币300元交给被告人黄理生。3、2013年4月份的一天,“小峰”(姓名不详)欲通过张某联系购买冰毒。张某甲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逄玉岩购买冰毒。被告人逄玉岩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黄理生购买冰毒。同日20时许,被告人黄理生以贩卖为目的,驾驶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码为:鲁BE2T**)在被告人逄玉岩的指引下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北路与巨洋路路口通过被告人逄玉岩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销售给“小峰”。4、2013年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理生驾驶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码为:鲁BE2T**)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北门口,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销售给被告人逄玉岩。被告人逄玉岩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非法有偿转让为目的,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将其中的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丙。5、2013年4月某日下午约4时许,被告人黄理生驾驶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码为:鲁BE2T**)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工业园南门,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约1克冰毒销售给驾驶红色长安铃木轿车前来交易的王某(另案处理)。6、2013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理生驾驶大众朗逸牌轿车(车牌号码为:鲁BE2T**)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尔工业园北门口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销售给被告人逄玉岩。后被告人逄玉岩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非法有偿转让为目的,通过张某乙(另案处理)将其中的约0.2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乙的姐夫(姓名不详)。7、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老关”(身份未落实)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以贩卖为目的,通过被告人黄理生居间介绍,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信工业园南门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综上,被告人黄理生贩卖毒品7次,数量共计5.6克;被告人逄玉岩贩卖毒品3次,数量共计1.4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理生、逄玉岩犯贩卖毒品罪,并提交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黄理生、逄玉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黄理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黄理生具有坦白情节;2、黄理生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黄理生从轻处罚。被告人逄玉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逄玉岩有立功表现;2、逄玉岩犯罪情节轻微;3、逄玉岩认罪态度好。因此,建议对逄玉岩减轻处罚,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理生、逄玉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黄理生的辩护人所提的黄理生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关于逄玉岩的辩护人所提的逄玉岩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所提的逄玉岩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逄玉岩到案后供述的是其共同犯罪的事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所提的逄玉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逄玉岩多次贩卖毒品,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黄理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逄玉岩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黄理生、逄玉岩到案后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理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逄玉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在案的鲁BE2T**轿车,依法发还被告人黄理生(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刚人民陪审员 薛 丹人民陪审员 陆明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