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伟与被告许玉春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伟,许玉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张素伟,男,汉族,农民。被告许玉春,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伟与被告许玉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