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蔚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蔚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于2014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 判 员 彭少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银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