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执恢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占国与被执行人魏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国,魏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执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立国,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占国与被执行人魏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0)桦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被告魏立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占国猪款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元,由被告魏立国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桦甸市人民法院(2010)桦民二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