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陈维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审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陈维昌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男,汉族。被告陈维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通川区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