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黄文达与黄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达,黄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黄文达,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黄卫明,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黄文达与被告黄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107元,财产保全费185元,合计292元,由原告黄文达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益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