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杨某,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人民陪审员 乔丹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