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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谢玉丽诉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丽,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谢玉丽,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刘湘阳,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方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丽诉被告焦作市福安大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玉丽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苗晓霞审 判 员  秦立群人民陪审员  侯 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文之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