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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桓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王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桓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杨某,女,194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伊海妹。被告:马某,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王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光鹏,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王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伊海妹,被告马某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光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马某系母女关系。2011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杨某口粮田由被告马某、王某夫妇耕种;原告房屋在原告百年之后归被告夫妇所有。现被告夫妇不但不尽赡养义务,且违背协议将原告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其子名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后在庭审中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效。被告马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有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同被告马某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许曰芹妻杨某的二亩口粮田有王某继续耕种,上级的补贴款归杨某所有,王某每年给杨某400斤小麦,如果遇到征地,补偿款归杨某,但400斤小麦去销;如果杨某百年之后,二亩地归王某所有,村委负责调整;另外,杨某和老伴准备回家居住,王某把钥匙交给杨某,死后倒宅归王某。涉案二亩口粮田现由被告马某、王某夫妇耕种。涉及该土地的粮食直补款和修路所占0.09亩补偿款由杨某领取。涉案房屋位于桓台县唐山镇前七村,××××年××月××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许曰芹,系许曰芹在与原告杨某结婚前所建。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在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2007年5月12日变更为王海学”。王海学系被告马某、王某之子。另查明,杨某与许曰芹系夫妻关系,许曰芹于2003年8月5日死亡。杨某在与许曰芹结婚前育有四女,长女马某,次女马元华,三女马元芹,四女马元英。庭审中,被告王某陈述,其虽然没有在原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所签协议中签字,但认可该协议和马某的签字。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所签协议一份,桓台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关于杨某与许曰芹家庭关系证明一份、许曰芹死亡证明一份、杨某口粮田现状和直补款赔偿款领取情况证明一份等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的协议中约定杨某的口粮田及房屋百年之后归王某,但没有约定抚养内容,故该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协议主要包含二项内容:一是杨某关于口粮田的处理,二是杨某关于房屋的处理。杨某关于口粮田的处理,其核心在于杨某在世时其承包经营的二亩口粮田由王某耕种,杨某过世后归王某所有。杨某承包经营的口粮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益可以继承,但是原被告通过协议约定归一方当事人所有,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杨某关于房屋的处理。因该房屋已经于2007年5月12日变更为王海学名下,杨某于2011年6月26日以协议约定的方式,将王海学名下的房屋进行处分,且没有得到王海学的认可,属于无效约定。综上,原告诉求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的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王某于2011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某、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伟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