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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0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陈贵和与许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0481号原告陈贵和(陈和)。被告许金山。被告陈海燕。原告陈贵和诉被告许金山、陈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贵和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和与被告许金山、陈海燕买卖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多次投递该住所无人,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许金山、陈海燕的明确住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贵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