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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与牛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牛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52号。法定代表人:江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帅,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秦都浴足项目承包人。委托代理人:李蔚,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原告陕西秦都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