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与刘亚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刘亚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0500号申请人: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17栋,组织机构代码67339996-8。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辉,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刘亚会。申请人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亚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原由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渝新劳仲案字(2014)第172号仲裁裁决,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中,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晟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