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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辛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罗民初字第391号原告辛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宇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长子辛某某、长女辛某某,现均在罗源就读。原、被告婚姻系他人介绍,被告到原告家入赘,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家庭观念淡薄,不履行养家糊口应尽义务,常年累月依靠原告父亲负担家庭生活。被告经常参与六合彩赌博,严重损害家庭经济和夫妻和睦,原告多次劝导,被告向原告书面保证不赌,但被告仍堵心不改,经常无理取闹。去年起双方已分居生活,虽同居一宅,却互不往来,双方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具状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跟谁生活,按子女个人意愿选择;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30000元判由被告偿还15000元;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某辩称:不愿意离婚,因为结婚后家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家里盖房子欠了一些钱,债主上门讨债,双方就因此曾发生争吵;这两年被告很少去务工赚钱,没钱支持家庭生活,现在正在转变,准备务工赚钱交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8日在罗源县起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9年11月11日生育一男一女双胞胎辛某某、辛某某,现两子女均在校读书。婚后因建房屋欠下他人债务未偿还,且近两年被告未能赚钱支持家庭生活,导致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原告诉到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户籍证明材料,结婚证,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十余年,被告虽系入赘,但婚后也曾务工赚钱共同维持家庭生活,夫妻之间感情良好。双方婚后所欠他人债务尚未偿还,被告又未能务工赚钱,仅靠原告一人在外务工难以支撑家庭生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无原则上矛盾。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从维系婚姻家庭稳定并为两名未成年子女今后成长、教育考虑,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当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互相关心,互为对方考虑,特别是被告更应外出务工赚钱维持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将会得到改善。为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辛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宇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章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