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晓斐、张多成与魏朝阳、陈爱玲、金朝阳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斐,张多成,魏朝阳,陈爱玲,襄阳金朝阳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074-1号原告熊晓斐。原告张多成。被告魏朝阳。被告陈爱玲。被告襄阳金朝阳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金朝阳学校)。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宜宾路15号川惠大酒店西五楼。负责人魏朝阳,金朝阳学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斐、张多成与被告魏朝阳、陈爱玲、金朝阳学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斐、张多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魏朝阳、陈爱玲价值160万元的财产。熊有功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旅游开发区一洲花园房屋一套、郭海波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三元路三元小区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晓斐、张多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魏朝阳、陈爱玲价值1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化军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梁 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