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街17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施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晓英,女,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李晓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晓英下落不明,本院通知物业公司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但物业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及公告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减免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照自动放弃诉讼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建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廉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