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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秀娟与张淑英、刘晶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娟,张淑英,刘晶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绿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黄秀娟,女,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淑英,女,194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晶焱,女,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娟诉被告张淑英、被告刘晶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玉莲代理审判员  邵 汀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